意见稿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规定在这个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自这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工信部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意见稿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7月6日前,登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等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2013-02-20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