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运单治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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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邮政行业安全监视治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对保护公民的通讯秘密,以及对寄递企业及从业职员的法律义务及违法责任均有明确划定。
    近日,广东省邮政治理局召开保护快递用户个人信息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快递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会议要求,邮政、快递企业要加强对快递详情单的使用、收回、销毁等工作环节的治理,与电子商务等大客户签订并严格执行信息保护协议,做到对每个环节的有效管控,果断防止泄露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发生。省内邮政EMS、顺丰、圆通等10多家网络型快递企业参加了会议。寄递企业及从业职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均属违法行为。
    与会企业代表分别先容了各自企业在快递运单治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采取的措施,并就如何加强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进行了探讨。
    会议指出,保护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划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3-02-2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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