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等三部门:网络盗版点击5万次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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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收集、北京网页设计调取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等题目。

明确网络侵权定罪量刑尺度

此次宣布的意见的重点之一,是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尺度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纵性的划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目、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详细明确的法律依据。

意见划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祖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片子、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划定的“其他严峻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目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目虽未达到前项划定尺度,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尺度一半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划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营利更明确详细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题目,《意见》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作了比较详细的划定,相较以往的一般性划定更加明确、详细。

意见划定,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用度的。

据先容,意见另一个新亮点是划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题目。尚未销售的、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目,就要依法定罪判刑。意见对这种“尚未销售”或者“部门销售”的定罪量刑尺度作了详细的划定,并划定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跨地区犯罪可并案处理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题目,根据意见划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治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统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北京网站建设公司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3-02-2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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