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9年5月,开心网的运营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决,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其关联公司千橡网景侵权事实成立,开心网胜诉。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不能再使用开心网这一名称,并赔偿40万元。
一审判决胜诉后,开心网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2011年4月11日,二审终审当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开心网认为,北京千橡网景公司和千橡互联公司在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后更新注册并使用“kaixin.com”域名开通“假开心网”网站,但原审法院在被告是否侵犯了开心网的商标权、使用近似域名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赔偿方法方面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TechWeb的调查结果显示,74%的用户认为假开心网的侵权行为违反商业道德,18%的用户则认为没有违反商业道德,另有8%的用户认为说不好。
开心网副总裁郭巍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开心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侵权人千橡网景等两家公司却以极低的违法成本,损害了开心网的品牌和声誉。
(发布时间:2013-02-20 14:33)